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中民营企业
付小艳
914105810873303355
1000万元人民币
-
林州市林虑大道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3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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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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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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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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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发布违法广告
其他
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元。
5000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27
林市监处罚〔2022〕233号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2565
(2024)豫0581执恢156号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4-05-09

裁判文书 8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豫0581民初609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
被告:
W某某,S某某,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87000.06
一、被告W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借款本金187000.0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至2022年7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6927.01元,2022年7月21日至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9元,减半收取2089.5元,由被告W某某、S某某、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490元,由被告W某某、S某某、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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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2
其他
(2022)豫05民终3626号
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79.91元,减半收取14389.96元,由上诉人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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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民再545号
申请人
-
2095083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终4449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F某某现、林州市宏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L某某借款209508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8362元,由L某某负担35719元,由F某某现、林州市宏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6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L某某负担26345元,由F某某现、林州市宏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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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4
合同纠纷
(2021)豫0581执76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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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581执399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725599.3
冻结被执行人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9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5599.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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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6
合同纠纷
(2021)豫0581民初4584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臻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F某某,L某某,付小艳,F某某,C某某,程新才
50000000
一、被告河南臻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21年4月20日利息为1068686.67元,2021年4月2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F某某、L某某、付小艳、程新才、F某某、C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南臻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144元、减半收取1485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臻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F某某、L某某、付小艳、程新才、F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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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7
合同纠纷
(2021)豫0581民初4563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浩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小艳,李海军,F某某,C某某
40000000
一、被告河南浩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21年4月20日利息为3877200元,2021年4月2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西北的土地(豫2020林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740号)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抵押物的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小艳、李海军、F某某、C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南浩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186元、减半收取1305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浩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海军、付小艳、F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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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8
合同纠纷
(2021)豫0581民初4566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F某某,付小艳,W某某,付强
50000000
一、被告河南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21年4月20日利息为2203079.54元,2021年4月2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F某某、付小艳、W某某、付强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南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816元、减半收取1514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F某某、付小艳、W某某、付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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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3
9
合同纠纷
(2021)豫0581民初4582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瑞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小艳,张建辉,F某某,C某某
40000000
一、被告河南瑞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21年4月20日利息为1760998.77元,2021年4月2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小艳、张建辉、F某某、C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南瑞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605元、减半收取1253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瑞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辉、付小艳、F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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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581执2707号之三
被执行人
-
3318977.41
冻结被执行人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9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18977.4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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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开庭传票
劳务合同纠纷
林州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21

开庭公告 2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豫0581民初4009号
被告
原告:
林州市林和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被告:
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2-07-08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2)豫05民终699号
其他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18
3
合同纠纷
(2021)豫0581民初9299号
被告
原告:
林州市林和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被告:
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1-12-17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581民初360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F某某,F某某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1-06-01
5
承揽合同纠纷
(2021)豫0581民初406号
被告
原告:
林州市通力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被告:
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1-01-19
6
合同纠纷
(2020)豫0581民初569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F某某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09-18
7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0)豫05民终2002号
原告
原告:
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8
8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0)豫05民终2001号
原告
原告:
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8
9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0)豫05民终2003号
原告
原告:
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8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5民终1999号
原告
原告:
林州京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