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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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崂山)登记内变字﹝2017﹞第004996号 | 关于青岛德信昊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 关于青岛德信昊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 2099-12-31 | 2099-12-31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370212230108495 | -- | 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景观工程、土石方工程(不含爆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监控弱电安装工程、通风设备安装工程、空调设备安装工程、防水工程、楼宇自动化控制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不含电力承装修及压力管道)、音响系统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保温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装饰材料生产及销售,五金销售,花卉树木种植(不含种子)及销售,校园及企业文化设计,标牌制作及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99-12-31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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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鲁02民终2127号 | 被上诉人 | - | 17783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796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青岛德信昊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青岛振豪盛华电子设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783元及利息(以17783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元,共计203.5元,由被上诉人青岛德信昊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5-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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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青岛振豪盛华电子设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德信昊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2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鲁0202民初7965号 | 被申请人 | -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