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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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鄂0881民初410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钟祥市丰乐龙泉米厂 | -- | 一、H某某与钟祥市丰乐龙泉米厂之间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驳回H某某要求确认与钟祥市丰乐龙泉米厂2021年12月14日之后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钟祥市丰乐龙泉米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