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童炜
913504007869360619
6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北路沪明新村198幢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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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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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闽04民终155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8元,由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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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2
其他
(2021)最高法民申5331号
申请人
-
--
驳回福建宝标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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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3
其他
(2021)闽04执70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4-09
4
其他
(2021)闽0402财保84号
被申请人
-
621690.11
冻结被申请人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1690.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28元,由申请人福建宝标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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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5
其他
(2021)闽04民终108号
上诉人
-
781358.11
一、维持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维持: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2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维持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维持: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合同解除后的服务费25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2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撤销:驳回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变更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土地平整费损失277371.3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77371.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2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变更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加水站资产价值损失189925元(271321元的70%)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899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6月1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六、变更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多收取的加水站土地占用费8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2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七、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土地占用费9061.75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以9061.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2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八、驳回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0710元,由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94元,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20元,由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188元,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2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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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6
其他
(2020)闽0402民初2070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764375
一、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土地平整费损失309450元(442072元的70%) 二、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加水站资产价值损失189925元(271321元的70%) 三、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2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多收取的加水站土地占用费4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2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合同解除后的服务费25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1月2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六、驳回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710元,由福建省大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77元,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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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7
合同纠纷
(2019)闽0423民初1333号
原告
原告:
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251250
一、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从2017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的承包费184250元;并支付2019年10月10日起至新一轮承包商进场营业止的过渡期内以67000元/年计算的承包费; 二、驳回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5.6元,由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0元,L某某负担37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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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8
追偿权纠纷
(2020)闽0481执91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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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9
合同纠纷
(2020)闽04民终938号
上诉人
-
178666.67
一、撤销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4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4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L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从2017年1月9日起计至2019年10月9日的承包费178666.67元(暂以67000元/年计算); 三、驳回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116元,减半收取2558元,由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1.5元,L某某负担179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16元,由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23元,L某某负担35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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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10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闽0102民初13210号
原告
原告:
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W某某
53080
准许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计563.5元,公告费260元,由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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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清算责任纠纷
C某某,W某某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9-11-24

开庭公告 1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03
2
合同纠纷
(2021)闽04民终108号
上诉人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0
3
租赁合同纠纷
(2020)闽04民终938号
上诉人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17
4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4-02
5
清算责任纠纷
(2019)闽0102民初13210号
原告
原告:
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W某某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02-10
6
租赁合同纠纷
(2019)闽0423民初1333号
原告
原告:
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19-12-18
7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福建宝标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09
8
合同纠纷
(2018)闽04民初241号
被告
原告:
福建宝标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8
9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19-11-26
10
租赁合同纠纷
(2019)闽0424民初2224号
原告
原告:
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宁化县人民法院
2019-11-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