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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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粤0703民初899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门市第一中学景贤学校 | 5497.2 | 被告江门市第一中学景贤学校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赔偿损失549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200元,被告江门市第一中学景贤学校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