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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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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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鄂0281执97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2)鄂0281执9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大冶市鲤泥湖矿业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履行债务义务,上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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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2
物权保护纠纷
(2021)鄂02民终244号
上诉人
-
--
准许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2.00元,减半收取386.00元,由上诉人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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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3
物权保护纠纷
(2020)鄂0281民初1902号
被告
原告:
大冶市瑞龙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被告: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16000
驳回原告大冶市瑞龙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大冶市瑞龙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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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4
物权保护纠纷
(2020)鄂0281民初3080号
被告
原告:
大冶市陈贵镇国汇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170000
一、被告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大冶市陈贵镇国汇矿业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885元; 二、驳回原告大冶市陈贵镇国汇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负担386元,原告大冶市陈贵镇国汇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4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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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0)鄂02民终766号
被上诉人
-
802788.79
一、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 二、大冶市保安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H某某、X某某、W某某应获赔经济损失444248.43元。W某某对其中358540.3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H某某、X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61元,由大冶市保安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310元,H某某、X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19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2元,由大冶市保安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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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6
--
(2019)鄂0281民初580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X某某,W某某
被告:
W某某,大冶市保安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大冶市保安镇人民政府
2280500
一、被告大冶市保安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应赔偿原告H某某、X某某、W某某各项损失合计358540.36元,被告W某某对此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应赔偿原告H某某、X某某、W某某各项损失合计85708.07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X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此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261元,由被告大冶市保安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被告W某某负担3339元,被告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负担971元,原告H某某、X某某、W某某负担19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22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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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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