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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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苏0891民初2376号 | 第三人 | 原告: 江苏地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栋梁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 1500000 | 一、被告江苏栋梁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地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6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地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被告江苏栋梁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缴费账号:62×××54)。 ...更多 | 2022-09-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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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苏08民终3400号 | 第三人 | -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26 | |
2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苏0891民初2376号 | 其他 | 原告: 江苏天地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栋梁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