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二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注销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施大庆
91440101556657112G
100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号705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65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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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82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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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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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65

    中标 0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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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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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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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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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6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经查实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依据属地工商所核实情况,拟同意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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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8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已按规定办理了住所变更登记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提交了工商所出具的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证明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依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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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2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民终11983号
第三人
-
82696.8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67.4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浦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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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305民初22号
第三人
原告:
深圳市诺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浦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73048.5
被告广州市浦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048.50元及利息(利息以73048.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3.71元、保全费846.96元,由被告广州市浦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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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30
3
保险纠纷
(2019)粤0104民初4175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广东二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7520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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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4
其他
(2019)粤18民终1035号
被上诉人
-
12000
一、撤销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2民初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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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5
合同纠纷
(2018)粤18民终1771号
被告
-
1912820
一、撤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6民初4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15.3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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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6
合同纠纷
(2017)粤1826民初93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广东二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539838
一、被告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P某某支付工程款539838元及利息(以5398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48.09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33715.89元,被告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负担52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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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7
物权保护纠纷
(2018)粤1224执129号
被执行人
-
--
本案(2018)粤1224执129号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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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8
其他
(2018)粤01民终1401号
上诉人
-
147810.6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97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97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二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X某某甲、T某某补偿147810.6元; 三、驳回X某某甲、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2759元,由X某某甲、T某某负担1856元,广东二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903元;二审受理费1978元,由X某某甲、T某某负担989元,广东二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9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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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9
合同纠纷
(2016)粤1826民初409号
被告
被告:
L某某,广东二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249562
一、驳回原告A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6,046.0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A某某负担,退回案件受理费8,113.94元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11,007.69元,由被告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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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10
物权保护纠纷
(2017)粤12民终1971号
上诉人
-
2837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56元,由上诉人L某某承担2778元,上诉人广东二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27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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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L某某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7-03-02

开庭公告 3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民终11983号
其他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4
2
合同纠纷
(2019)粤1882民初1957号
被告
原告:
连州市新科建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二广高速公路(连州段)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广东二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连州市人民法院
2020-04-23
3
合同纠纷
(2019)粤1882民初1957号
被告
原告:
连州市新科建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二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二广高速公路
连州市人民法院
2020-02-12
4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19)粤0104民初4175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广东二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01-0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305民初22号
其他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6-1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305民初22号
其他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05-14
7
合同纠纷
(2019)晋0821民初977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临猗县鑫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
临猗县人民法院
2019-04-18
8
合同纠纷
(2018)粤1882民初28号
被告
原告:
连州市新科建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二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二广高速公路(连州段)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2018-07-04
9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8)粤01民终1401号
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2-02
10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7)粤0104民初1974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T某某
被告:
广东二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7-10-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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