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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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浙02行终431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1-05 |
2 | 其他 | (2020)浙0211行初4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宁海县人民政府 | -- | 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09 |
3 | 其他 | (2020)浙0211行初2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 | 10000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负担 ...更多 | 2020-08-21 |
4 | 其他 | (2019)浙0213行初60号之一 | 被告 | 被告: 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 | -- | 准许原告宁海县恒绿花木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恒绿花木场承担 ...更多 | 2020-08-04 |
5 | 其他 | (2020)浙0213执64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0-03-13 |
6 | 其他 | (2019)浙02行终37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9-10-21 |
7 | 其他 | (2019)浙0226行初1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 | 10000 | 一、撤销被告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茶重公开〔2018〕2号《政府信息重新公开告知书》中对原告Z某某要求公开征收21.7亩耕田的征收合同及补偿款发放清单的申请所作的答复,责令被告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该部分申请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二、判令被告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Z某某要求公开征收21.7亩耕田的征地批文作出答复。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50元;如通过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未在上诉期限内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预交,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7-25 |
8 | 其他 | (2019)浙0226行初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 | 10000 | 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50元;如通过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未在上诉期限内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预交,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7-11 |
9 | 其他 | (2019)浙02行终149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13行初4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05-15 |
10 | 其他 | (2019)浙0213行初1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 | 10000 | 一、撤销被告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茶政信开告﹝2018﹞第1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的行政行为;
二、被告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W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重新答复。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50元;如通过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通过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未在上诉期限内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5-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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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补偿 | (2022)浙02行终464号 | 被上诉人 | -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07 | |
2 | 行政命令 | (2022)浙0226行初5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2-09-05 | |
3 | -- | (2020)浙0211行初2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
4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2019)浙0213行初60号 | 被告 | 原告: 宁海县恒绿花木场 被告: 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
5 | -- | (2019)浙0213行初60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宁海县恒绿花木场 被告: 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
6 | 其他 | (2019)浙0226行初1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05-09 | |
7 | 其他 | (2019)浙0213行初1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 被告: 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19-03-25 | |
8 | 其他 | (2019)浙0226行初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03-21 | |
9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2018)浙0213行初42号 | 被告 | 原告: 宁海县恒绿花木场 被告: 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18-11-26 | |
10 | 其他 | (2018)浙0226行初10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8-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