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人力资源(东莞)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易宝军
91441900MA51Q7833L
200万元人民币
-
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民福路6号松湖智谷科研中心5栋1501室之二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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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东人社凤函﹝2020﹞9号
新标准
关于准予中航人力资源(东莞)有限公司开展人力资源中介业务的通知
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3、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4、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5、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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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2099-12-31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东人社派变定字﹝2024﹞36157W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劳务派遣
2024-05-06
2027-05-05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东人社工时准字﹝2023﹞11008W
新标准
特殊工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023-12-01
2024-11-30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东人社派延定字﹝2024﹞36151W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劳务派遣
2024-05-06
2027-05-05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91441900MA51Q7833L
新标准
核准登记通知书
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家政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包装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外卖递送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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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2099-12-3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东人社派定字﹝2021﹞36484W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劳务派遣
2021-08-19
2024-08-18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凤岗国税)许准字〔2018〕第(639)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99-12-31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凤岗税务分局
8
2000241980
新标准
核准登记通知书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劳务派遣;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教育投资。
2018-05-23
2099-12-3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0)粤19民终820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航人力资源(东莞)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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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2
劳动争议
(2020)粤1973民初4544号
原告
原告:
中航人力资源(东莞)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442876
一、确认原告中航人力资源(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G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9年9月25日解除; 二、原告中航人力资源(东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G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7121元; 三、原告中航人力资源(东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G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95元; 四、原告中航人力资源(东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G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1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9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4750元; 五、原告中航人力资源(东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G某某支付护理费183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750元; 六、驳回原告中航人力资源(东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七、驳回被告G某某的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航人力资源(东莞)有限公司、被告G某某各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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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粤1973民初4181号
原告
原告:
中航人力资源(东莞)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广州众诚展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3-06-13
2
合同纠纷
(2023)粤1973民初4181号
原告
原告:
中航人力资源(东莞)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3-04-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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