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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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 2023-01-19 |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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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1103执异91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追加被申请人Z某某为(2017)鲁1103执754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3-12-14 |
2 | 合同纠纷 | (2022)鲁1102执2961号之七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2-28 |
3 | 合同纠纷 | (2021)鲁1102民初6981号 | 原告 | 原告: 山东纽新普瑞粮油有限公司 被告: 日照鑫海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国宏进出口有限公司,厉保墉,R某某,白锦豪 | 66110000 | 一、被告日照鑫海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纽新普瑞粮油有限公司借款611万元及利息(以61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厉保墉、R某某、白锦豪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国宏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国宏进出口有限公司、厉保墉、R某某、白锦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鑫海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70元,由各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5457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5457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57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1-07 |
4 | 合同纠纷 | (2021)鲁1103执异36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案外人T某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21-08-07 |
5 | 合同纠纷 | (2021)鲁11执4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4-20 |
6 | 合同纠纷 | (2017)鲁1102执461号之八 | 申请人 | - | -- | 将被执行人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平安浚5、平安7、海顺77、华勇拖16;被执行人日照华勇海运有限公司华勇起重007、华勇起重29、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6-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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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2023)鲁1102民初4680号 | 原告 | 原告: 山东纽新普瑞粮油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Z某某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
2 | 借款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山东纽新普瑞粮油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L某某,R某某,日照鑫海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国宏进出口有限公司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2022-02-07 | |
3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山东纽新普瑞粮油有限公司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2021-11-08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鲁1102民初6966号 | 原告 | 原告: 山东纽新普瑞粮油有限公司 被告: 日照景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蓬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X某某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