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妇幼保健院

华东民营企业
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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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区孝岗镇王震大道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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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0)赣1029民初136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抚州市东乡区妇幼保健院
210518
一、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Z某某损失共计209224.5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7.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负担2634.55元,由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妇幼保健院负担182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高新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将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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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保险纠纷
(2022)赣1003民初1534号
原告
原告:
抚州市东乡区妇幼保健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2022-06-21
2
--
(2021)赣1003民初73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S某某,X某某
被告:
抚州市东乡区妇幼保健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2021-0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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