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变更日期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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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1-13 | 人员变更 | 李忠绍 | 李忠绍 |
2 | 2022-01-13 | 人员变更 | 罗嗣和 | 罗嗣和 |
3 | 2022-01-13 | 其他变更 | -- | 第十章 公司党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十二条 公司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条件的,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公司党建工作由股东或者高管负责。公司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公司骨干。暂时没有中共党员的公司应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党组织是党在公司中的战斗堡垒,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