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鸿贸易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李伟超
91440606770167325Q
7000万元人民币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民委员会新桂路A78号德富置业大厦B座BG1208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荣誉奖项2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104民初44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瑞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1153957.81
一、被告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东瑞鸿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1941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东瑞鸿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34547.01元(暂算至2020年1月2日,此后以货款人民币819410.8元中的未付部分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0186元,由被告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瑞鸿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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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11-0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04-3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104民初44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瑞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铁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7-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36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瑞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4-07-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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