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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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605民初4395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怡华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御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伍某1,Y某某 | 100000 | 一、被告广州御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50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怡华食品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御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5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20年2月19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怡华食品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怡华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御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计11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怡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87.5元,由被告广州御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25元。由被告广州御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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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605民初4395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怡华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广州御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W某某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