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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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甘0102执恢50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2-16 |
2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18)甘01民终2382号 | 上诉人 | - | 383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57元,由上诉人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9-20 |
3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17)甘0102民初4739号 | 原告 | 原告: 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 | 383800 | 驳回原告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57元,由原告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1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甘0102民初4688号 | 原告 | 原告: 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S某某 | 42349.27 | 一、被告S某某给付原告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2100元,利息损失249.27元,共计42349.2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8元,由被告S某某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更多 | 2018-06-20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甘0102民初1060号 | 原告 | 原告: 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 | 383797.5 | 被告Y某某给付原告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63857.50元,并支付违约金11994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7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以上由被告Y某某负担的款项共计390854.50元,由其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10 |
6 | 合同纠纷 | (2015)兰民三终字第867号 | 第三人 | - | 6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兰州市第七中学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1-18 |
7 | 合同纠纷 | (2015)城民一初字第242号 | 第三人 | 原告: 兰州市第七中学 被告: M某某,L某某 | 335256 | 一、原告兰州市第七中学与被告M某某于2006年4月17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2026年5月1日-2056年4月30日)无效,原告兰州市第七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M某某返还租赁协议超过二十年部分的租赁费335256元。
二、驳回原告兰州市第七中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兰州市第七中学承担1300元,被告M某某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更多 | 2015-09-29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5)甘民申字第376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5-05-18 |
9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5)甘民申字第376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5-05-18 |
10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4)兰民三终字第899号 | 上诉人 | - | 70689.84 |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鼓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
二、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W某某财产损失60689.84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全部付清。
三、资产评估费10000元,由W某某承担。
四、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W某某承担8730元,由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70元;W某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W某某承担;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W某某承担6984元,由兰州爱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2-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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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18)甘01民终2382号 | 上诉人 | - |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8 | |
2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17)甘01民终1706号 | 被上诉人 | - |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3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5)兰民三终字第867号 | 其他 | - |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24 | |
4 | -- | (2015)城民一初字第242号 | 其他 | 原告: 兰州市第七中学 被告: L某某,M某某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15-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