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乐晋峰
91361029748529545L
10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经济开发区东升工业园渊山岗片区南京路9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8项;荣誉奖项4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61029748529545L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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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11
2099-12-31
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证书编号:91361029748529545L001P
新标准
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变更
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变更
2021-11-20
2026-11-19
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赣1003财保27号
申请人
-
118050
冻结被申请人卫辉市众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6×××内的银行存款118050元。 案件申请费1110.25元,由申请人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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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1029民初1927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卫辉市众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118050
准许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1元,减半收取1330.5元,由原告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3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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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3
其他
(2020)赣1029执44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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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1029民初880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浩灏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154750
准许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5元,减半收取1697.5元,由原告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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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赣1029民初1995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希源纸业有限公司
382560.84
一、被告福建希源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82560.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1.63元,减半收取3540.82元,由被告福建希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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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10民辖终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1-19
7
其他
(2019)赣10民终224号
被上诉人
-
73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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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8
其他
(2018)赣1029民初1663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95650
被告S某某支付欠原告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货款赔偿款人民币9565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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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赣1029民初1662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52079
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借款520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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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赣1029民初1596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南漳县新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81362.5
被告南漳县新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原告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136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3日开始,本金人民币81362.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5.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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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6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16-04-13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1003民初362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卫辉市众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1029民初1927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卫辉市众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2020-11-0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1029民初1661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乐安县乐康明恒制造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2020-09-0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赣1029民初1995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希源纸业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2020-03-23
5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2018-09-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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