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金马建材机械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马哲双
91420222MA48P9AJ1Y
20万元人民币
-
阳新县白沙镇白沙街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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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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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2008年8月,你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我县白沙镇白沙铺村的土地建厂房,已占用土地面积3707平方米,属非法占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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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707平方米的土地退还至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占地面积1260平方米建筑物和184平方米构筑物;3、并对非法占用的370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407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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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77
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05-20
阳自然资规处字〔2022〕第16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18)鄂0222执56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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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2
追偿权纠纷
(2017)鄂0222民初3796号
被告
原告:
阳新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阳新县金马建材机械厂,马哲双
1545654
一、被告阳新县金马建材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阳新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79,654元、违约金240,000元、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26,000元,合计1,545,654元; 二、原告阳新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阳新县金马建材机械厂提供的抵押物依法定程序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M某某对被告阳新县金马建材机械厂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抵押动产以外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M某某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新县金马建材机械厂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38元,减半收取计9,419元,由原告阳新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5元,被告阳新县金马建材机械厂负担9,334元,被告M某某对被告阳新县金马建材机械厂负担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838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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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3
其他
(2017)鄂0222行审612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阳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阳环罚字(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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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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