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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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吉0102民初341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Z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朝阳区鑫达兴汽车维修美容服务部 | -- | 准许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Z某某负担。 | 2018-11-01 |
2 | 合同纠纷 | (2017)吉0102民初4218号 | 其他 | - | -- | -- | 2017-12-14 |
3 | 其他 | (2017)吉01行初71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达兴汽车工业技术学校 被告: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 | 10000 | 准许原告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吉林省达兴汽车工业技术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吉林省达兴汽车工业技术学校负担。 ...更多 | 2017-08-23 |
4 | 合同纠纷 | (2015)南民初字第1951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 | 43000 | 准予原告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5-10-19 |
5 | 其他 | (2014)南民初字第1262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街道办事处 | 7521 | 一、被告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修车款7521元及利息(从2011年4月12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9-22 |
6 | 合同纠纷 | (2014)南民初字第1113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 21320 | 准予原告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4-08-14 |
7 | 合同纠纷 | (2014)南民初字第1129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 | 19440 | 准予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4-07-17 |
8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4)南民初字第231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市鑫昊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长春市鑫昊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长春市鑫昊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4-03-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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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吉0102民初341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Z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18-09-26 | |
2 | 修理合同纠纷 | (2017)吉0102民初4218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南关区树勋小学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17-12-14 | |
3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24 | |
4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达兴名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