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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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川0116民初1996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新美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众利杰建材有限公司 | 171942 | 一、成都众利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新美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19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分段计算:以8486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143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8405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5908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新美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8元、公告费300元,由成都众利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1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川0116民初1996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新美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众利杰建材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17-04-11 |
3 | 其他 | (2016)川0107执46号 | 其他 | - | -- | -- | 2016-05-2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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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成都众利杰建材有限公司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7-09-03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成都众利杰建材有限公司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7-05-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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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川0116民初1996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新美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众利杰建材有限公司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7-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