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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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01 |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17-06-05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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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黔2601民初3051号 | 被告 | 原告: 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 被告: 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450000 | 一、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投标保证金45万元。
二、驳回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0元由被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向本院预交,被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7-04-19 |
2 | 合同纠纷 | (2016)黔05民终2953号 | 上诉人 | - | 1022444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2元,由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