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机电产业集聚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张尚
91411202MA3XDT9W1A
30100万元人民币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湖滨区六峰路与五原路交叉口东50米崖底佳苑10号楼一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3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29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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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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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豫三临资许-临﹝2023﹞003号
新标准
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同意你公司三门峡市东环路项目临时用地(第二批)临时使用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斜桥村集体防护林林地0.7632公顷。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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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2025-12-08
三门峡市林业局
2
豫三林资许-临﹝2023﹞001号
新标准
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同意你公司三门峡市东环路项目临时堆放场地及便道项目临时使用三门峡市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槐树洼村、山前村集体防护林林地0.9892公顷。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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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2025-07-12
三门峡市林业局
3
勘探完成,未发现文物遗迹
新标准
完成文物勘探工作意见
勘探完成,未发现文物遗迹。
2020-06-30
2099-01-01
三门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4
(三湖)登记内变字﹝2021﹞第1146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登记
2021-08-05
2099-12-31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411202000011466
旧标准
--
经营与管理经授权的与湖滨机电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开发直接相关的国有资产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管道工程施工;土地整治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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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湖滨区工商局
6
三湖水行许字﹝2022﹞12号
新标准
关于对三门峡市东环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
关于对阳光里商住小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
2022-07-25
2032-07-24
三门峡市湖滨区水利局
7
豫林资许﹝2022﹞691号
新标准
三门峡市湖滨区工业园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PPP项目
使用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北梁村、杨家沟村集体用材林林地8.7539公顷
2022-12-29
2024-12-29
河南省林业局
8
(三湖税)许准字﹝2022﹞第(781)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2-08-02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湖滨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豫1202执182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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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2
其他
(2018)豫1202执1825号
申请人
-
--
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有豫D×××××奥迪牌轿车一辆、豫D×××××三菱牌车辆一辆、豫D×××××奥德赛牌汽车一辆、豫D×××××辆,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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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豫12民终90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人三门峡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费73415元,由三门峡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71715元,由三门峡市湖滨机电产业集聚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 二审诉讼费15490元,由三门峡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担13790元,由三门峡市湖滨机电产业集聚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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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豫1202民初5236号
原告
原告:
三门峡市湖滨机电产业集聚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峡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37096668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三门峡旭龙公司向原告湖滨建开公司借款,有三门峡旭龙公司出具的借据为凭,原告按照三门峡旭龙公司的要求将款项汇入指定账户,已经完成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三门峡旭龙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如期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三门峡旭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473334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原告要求被告三门峡旭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累计不应超过月利率2%,故利息及违约金应计算为: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按照月利率9‰计算;自2017年9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被告平顶山旭龙公司自愿为三门峡旭龙公司的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平顶山旭龙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案涉律师费的支出,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三门峡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三门峡市湖滨机电产业集聚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473334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按照月利率9‰计算;自2017年9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被告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驳回原告三门峡市湖滨机电产业集聚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830元,减半收取为73415元,由被告三门峡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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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9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豫1202民初5236号
原告
原告:
三门峡市湖滨机电产业集聚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峡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驳回被告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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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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