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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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高税)许变准字﹝2021﹞第(2357)号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7-05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
2 | (南高税)许变准字﹝2022﹞第(1171)号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04-18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
3 | (南高税)许变准字﹝2022﹞第(1213)号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04-1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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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0105民初4390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瀚天建工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绿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绿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凯捷投资有限公司 | 33424.16 | 1、被告广西绿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瀚天建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3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0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被告广西绿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2、被告广西绿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向原告广西瀚天建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24.1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3124.16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被告广西绿源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3、被告广西绿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承担补偿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广西瀚天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8元,保全费354元,由被告广西绿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绿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5-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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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桂0105民初4390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瀚天建工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绿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绿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凯捷投资有限公司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