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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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8)诸民二初字第2177-2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爱姆斯地面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 131500 | 准许原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依法减半收取1,465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合计应收诉讼费2,660元,由原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08-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