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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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鲁0811执恢205号 | 2022-01-20 | (2021)鲁0811执2787号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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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0811执恢20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5-3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0811民初4042号 | 被告 | 原告: 河北恒通伟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济宁全新门业有限公司,黄胜社 | 35000 | 一、被告济宁全新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恒通伟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货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9日起,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H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济宁全新门业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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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河北恒通伟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济宁全新门业有限公司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河北恒通伟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济宁全新门业有限公司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