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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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晋02民初227号 | 被告 | 原告: 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大同市盛锦城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上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G某某,X某某,X某某 | 91397933.3 | 一、被告大同市盛锦城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7087500元,利息8590433.3元(截止2021年8月11日),共计35677933.3元。2021年8月12日至上述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395%加收50%计算;
二、原告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大同市盛锦城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244块户外灯箱广告经营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过27860000元的部分,就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大同市上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且不超过27860000元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190元,由大同市盛锦城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