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瑞泰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杨立华
914501003404583175
10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18号广西绿康环保有限公司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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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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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9)桂0105民初10518号
原告
原告:
南宁瑞泰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
26761
一、确认原告南宁瑞泰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N某某自2018年1月5日至2019年4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南宁瑞泰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向被告N某某支付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6888元; 三、原告南宁瑞泰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向被告N某某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7日期间的工资681元; 四、原告南宁瑞泰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向被告N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892元; 五、原告南宁瑞泰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向被告N某某退还服装押金300元; 六、原告南宁瑞泰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向被告N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七、驳回原告南宁瑞泰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八、对被告N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南宁瑞泰航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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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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