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硕潼管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高佩元
91120112583269000L
2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A-05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6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6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12583269000L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硕潼管道有限公司
2011-10-10
2031-10-09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津0112民初903号
原告
原告:
天津硕潼管道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187129.33
一、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硕潼管道有限公司货款77,553.5元,并以77,55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2,022.33元,合计109,575.83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硕潼管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7元,由原告负担431元,被告负担1,24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1,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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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18)津0112民初903号
其他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18-03-07
2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18)津0112民初903号
原告
原告:
天津硕潼管道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18-03-07
3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天津硕潼管道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18-0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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