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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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20112583269000L | 营业执照 | 天津硕潼管道有限公司 | 2011-10-10 | 2031-10-09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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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津0112民初903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硕潼管道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187129.33 | 一、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硕潼管道有限公司货款77,553.5元,并以77,55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2,022.33元,合计109,575.83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硕潼管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7元,由原告负担431元,被告负担1,24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1,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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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津0112民初903号 | 其他 | -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18-03-07 | |
2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津0112民初903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硕潼管道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18-03-07 | |
3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硕潼管道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18-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