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杨津立
9165010373835979XJ
15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青河路102号中央郡商住小区8-1-240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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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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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当事人于2002年5月在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注册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于2019年4月与乌鲁木齐兴瑞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2023年4月续签合同,共计维保 10部电梯,其中8部扶梯,2部直梯。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乌鲁木齐兴瑞合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乌鲁木齐天山区中桥一巷58号新疆新天地商城检查特种设备时,发现商城内设备代码为31106507152005010010和31106507152005010009的2部直梯2023年6月3日以后的维保记录未记录维保内容。据当事人陈述,因维保单位负责上述2部直梯的工作人员工作疏忽的原因,造成未按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未记录维保内容,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特种设备检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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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反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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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乌天市监处罚〔2023〕175号
2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20000
天山区市场监管局
2023-10-18
乌天市监处罚2023175号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0103执190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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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0103民初6112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客运服务总站,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548786.06
一、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客运服务总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款528300元; 二、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客运服务总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05080.25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自2021年7月1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5283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客运服务总站支付违约金52830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客运服务总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695517.96元,判决给付标633380.25元,占争议标的的91%。案件受理费10755.18元,本院减半收取537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博州客运总站负担91%即4893.62元,由原告鑫西奥公司负担9%即483.98元。保全费3997.59元,由被告博州客运总站负担。邮寄送达费160元,由被告博州客运总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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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豫05民终3839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14207.12
准予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7.12元(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因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4107.12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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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4
劳务合同纠纷
(2017)新0103执1735号
被执行人
-
239596.45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39596.4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493.9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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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5
劳务合同纠纷
(2017)新01民终433号
上诉人
-
1089284.22
一、维持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3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驳回Z某某要求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419元的诉讼请求;驳回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3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Z某某劳务费302200元为: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Z某某劳务费235073.47元。 上述应付款项,鑫西奥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306619元,给付标的235073.47元,占争议标的76.67%,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5899.28元(Z某某已预交),保全费2053.1元(Z某某已预交),由Z某某负担23.33%即1376.30元,由鑫西奥公司负担76.67%即4522.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43.83元(鑫西奥公司已预交),由鑫西奥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0.66元(鑫西奥公司已预交),其中本诉案件受理费5833元,由鑫西奥公司负担4472.16元,Z某某负担1360.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287.66元,由鑫西奥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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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5
6
其他
(2016)渝01民再24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14207.12
准予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7.12元(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因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4107.12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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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6)新0104民初1032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23117.2
准予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67.20元(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因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3017.2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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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8
承揽合同纠纷
(2016)0104民初1032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23117.2
准予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67.20元(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因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3017.2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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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9
承揽合同纠纷
(2016)0104民初1033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14207.12
准予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57.12元(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因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4107.12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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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16)新0104民初1033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14207.12
准予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57.12元(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因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4107.12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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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务合同纠纷
(2017)新01民终433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鑫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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