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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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姜、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更多 | 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13.11元,上缴国库,免于其他处罚。 | 213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3-29 | 宜市市监稽食处罚2023900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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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赣0902民初111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宜春市国光实业有限公司 | 317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计币31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9-06-03 |
2 | 其他 | (2019)赣0902民初108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1 被告: Y某某,江西省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市国光实业有限公司 | 28000 | 准许原告H某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元,由原告H某某1负担 ...更多 | 2019-03-27 |
3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09)宜中民三初字第1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 被告: 宜春市国光实业有限公司 | 55600 | 一、被告宜春市国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派克笔公司“PARKER”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宜春市国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派克笔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人民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上海派克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九十元(已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宜春市国光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一千一百九十元,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账号:31520104000220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分行广场分理处,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09-12-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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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赣0902民初42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宜春市国光实业有限公司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赣0902民初111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宜春市国光实业有限公司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4-12 | |
3 | 健康权纠纷 | (2019)赣0902民初108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Y某某,江西省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春市国光实业有限公司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