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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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6110913﹞公司变更﹝2020﹞第04080017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1993-01-13 | 2028-01-12 | 南通市崇川区行政审批局 | |
2 | 海国税 许受 〔2016〕 600051 号 | -- | 你(单位)于 2016 年n 10 月n 18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6 年n 10 月n 18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海安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3 | 海国税 许准 〔2016〕 600057 号 | -- | 你(单位)于 2016 年n 10 月n 18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6 年n 10 月n 18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海安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4 | ﹝通税三分﹞许准字﹝2020﹞第﹝6942﹞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于2020年05月18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0年05月18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20-05-2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五股 | |
5 | 空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9 月n 21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9 月n 21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海安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6 | 海国税 许准字 〔2017〕 第1550 号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9 月n 21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9 月n 21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海安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7 | ﹝苏﹞JZ安许证字﹝2005﹞060477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 2023-06-16 | 2026-08-02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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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苏0621民初4908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评估费合计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C某某赔偿原告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评估费合计2855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C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已由原告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代垫,被告C某某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4元 ...更多 | 2021-10-18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7)苏0621民初6283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安县北城街道经济合作社 | 79056.24 | 一、被告海安县北城街道隆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78205.75元及逾期给付所生利息850.49元,合计79056.24元。
如果被告海安县北城街道隆政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由被告村委会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村委会在支付案涉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本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8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更多 | 2017-12-16 |
3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7)苏0621民初519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安县李堡镇红旗村经济合作社 | -- | 驳回原告天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06 |
4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13)安开民初字第0690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63436.47 | 被告J某某返还原告天源公司代垫税款及基金款63436.4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J某某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3元,保全费200元,合计883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J某某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 ...更多 | 2013-06-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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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苏06民终1021号 | 上诉人 | -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7 | |
2 | 合同纠纷 | (2023)苏06民终691号 | 被上诉人 | -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2 |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苏0621民初7671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2022-12-15 |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苏0621民初7671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2022-12-06 | |
5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2)苏0621民初587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2022-11-11 | |
6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苏0583民初9643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培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2-08-15 |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苏0621民初4908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中稹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9-27 | |
8 | 其他 | (2017)苏0621民初519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安县李堡镇红旗村经济合作社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2017-03-06 | |
9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南通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