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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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3-09-12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12-25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18-12-14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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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粤0703执1833号 | 2022-03-30 | (2021)粤0703民初3767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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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粤0703民初1554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被告: 江门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文丽群 | 86759.05 | 被告江门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文丽群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偿还借款人民币84962.07元以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796.9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27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继续按《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江门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文丽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68.98元,减半收取984.49元,保全费900元,合共1884.49元(已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预交1884.49元),由被告江门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文丽群共同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预交的诉讼费用1884.4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文丽群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用1884.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1-12-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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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703民初376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被告: 江门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