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闰牧丰生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向辉
911101175844863302
3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陈太务村北68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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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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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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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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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6)京03民终2122号
上诉人
-
--
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市金闰牧丰生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北京市金闰牧丰生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由L某某负担1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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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1
2
劳动争议
(2015)平民初字第0792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市金闰牧丰生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28861
一、被告北京市金闰牧丰生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伤医疗费一万六千四百一十一元四角八分; 二、被告北京市金闰牧丰生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护理费七千一百元; 三、被告北京市金闰牧丰生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百三十元; 四、被告北京市金闰牧丰生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二○一四年十二月工资差额一千元; 五、被告北京市金闰牧丰生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二○一五年一月至四月生活津贴四千零二十元; 六、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北京市金闰牧丰生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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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0)京0117民初6275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金闰牧丰生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
劳动争议
(2020)京0117民初667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市金闰牧丰生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3
劳动争议
(2020)京0117民初575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市金闰牧丰生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20-10-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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