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张清周
91371600MA3QHUR964
--
-
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原马山子镇政府驻地张东路北侧原农机公司院内2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9条,法院公告4条,开庭公告3条,失信被执行人3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3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鲁1623执187号
2023-02-06
(2022)鲁162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
无棣县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鲁1623执920号
2022-06-10
(2021)鲁1623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
无棣县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京0109执2405号
2021-09-03
(2021)京0109民初868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450500MA5PAWBX0E
新标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
2020-03-05
2099-12-31
北海市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鲁1623执92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3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2-11-28
2
--
(2022)鲁1623民初91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Z某某
--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更多
2022-06-09
3
--
(2022)鲁1623民初36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100000
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退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2-04-21
4
--
(2021)京0109民初5058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清周
190000
一、K某某与张清周、工南北海分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解除; 二、张清周、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K某某1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K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张清周、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1670元,由张清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张清周、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2-04-06
5
--
(2022)鲁1623执保209号
被申请人
-
--
--
2022-03-28
6
--
(2021)鲁1623民初3768号
被告
原告:
安丘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
一、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丘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及订金共计30万元并赔偿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丘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申请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1-12-28
7
--
(2021)鲁16执36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20)济仲裁字第200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崇鹰(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1-11-09
8
--
(2021)京0109民初5058号
被申请人
-
23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清周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230000元; 二、如采取上述措施未足额冻结保全标的,则就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张清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 保全费一千六百七十元,由K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2021-09-28
9
--
(2021)京0109民初86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0000
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L某某7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1-05-26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Z某某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2022-04-1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Z某某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2021-12-25
3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2021-06-01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无棣县人民法院
2022-06-07
2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无棣县人民法院
2022-04-20
3
--
(2021)京0109民初86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工南(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2021-04-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