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和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周海根
91520115MA6E12U107
118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筑西路8号贵阳华润国际社区D区、第D区2层2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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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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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黔0115执47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黔0115执4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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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黔0115民初9939号
原告
原告:
贵州仁和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184041
一、被告G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仁和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84041.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8年07月12日起至2019年04月01日,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04月0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贵州仁和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0.00元,减半收取210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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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3
承揽合同纠纷
(2017)黔0115民初5335号
原告
原告:
贵州仁和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本案按原告贵州仁和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贵州仁和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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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黔0303民初2542号
原告
原告:
贵州仁和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遵义道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遵义道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大酒店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2022-05-27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黔0115民初9939号
原告
原告:
贵州仁和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019-11-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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