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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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津0113民初10871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天津隆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广达商贸有限公司 | -- | 驳回天津广达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天津广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2-06 |
2 | -- | (2022)津0113民初10871号 | 被申请人 | - | 2100000 | 保全天津广达商贸有限公司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11-02 |
3 | -- | (2022)冀09民终2257号 | 上诉人 | - | -- | 一、维持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1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1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泊头市营子镇永瑞建筑器材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返还上诉人天津广达商贸有限公司钢管6米589根,5.5米18根,5米32根,4.5米5根,3.5米589根,2.5米9根。
一审案件受理费861元、反诉费28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19元,均由上诉人泊头市营子镇永瑞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6-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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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2-12-16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02 | |
3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北辰区腾业辰泰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天津广达商贸有限公司,N某某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2-06-27 | |
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冀0981民初300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广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泊头市营子镇永瑞建筑器材租赁站 | 泊头市人民法院 | 2021-12-14 | |
5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冀0981民初300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广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泊头市营子镇永瑞建筑器材租赁站 | 泊头市人民法院 | 2021-11-23 | |
6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广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泊头市营子镇永瑞建筑器材租赁站 | 泊头市人民法院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