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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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沪0113民初1403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南宁巨木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21804 | 一、被告广西南宁巨木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货款1975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巨木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19750元;
三、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广西南宁巨木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正品涵姬颜美肤王J某某颜五合一美白祛斑霜五件套装潘姿化妆品”24件,如不能按数归还,缺损部分按每件79元折算补偿被告广西南宁巨木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5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巨木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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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2019)沪0113民初1403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南宁巨木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