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来克疆
91650109679286585L
1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汇东路1988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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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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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0109执3171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Z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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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0109民初3864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恒胜分公司
118334.78
一、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恒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4300元; 二、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恒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4034.78元(104300元×4.75%÷365天×1034天); 三、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恒胜分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9.70元、邮寄送达费140元,由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恒胜分公司负担,不足部分,由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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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3
其他
(2020)新0109执264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合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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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2302民初1557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阜康市福通彩钢有限公司
86920
准许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3元,减半收取计986.00元,由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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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0109民初1790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华胜伟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4.33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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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新0109民初5265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87463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86.57元(原告预交)、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046.57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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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新0109民初4403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23060
被告Z某某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元(原告已预交),邮寄费6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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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恒胜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1-04-22
2
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恒胜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1-02-07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恒胜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0-11-0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方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恒胜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1-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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