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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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川01民终15704号 | 上诉人 | - | 48822 |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7314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青岸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康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10月14日解除;
三、四川青岸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康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9529元、房屋占用费29293元;
四、驳回四川青岸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成都康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四川青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97元,由四川青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7元,由成都康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5元,由四川青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842元,由成都康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9-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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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川01民终15704号 | 上诉人 | -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