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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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 当事人: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32144K。住所(住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广韶路153号(厂房C3)自编号之一。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六个月以上,且连续六个月未依法申报纳税,涉嫌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的行为。2022年3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截至2022年3月9日,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超过六个月。2022年1月21日,本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关于反馈相关企业申报纳税记录的函》,内容显示当事人未正常进行纳税申报,且超过6个月以上。当事人属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状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超过六个月;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关于反馈相关企业申报纳税记录的函》,证明当事人超过6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由于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2年4月29日起连续三十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cjgj.gz.gov.cn/)“政务服务——批量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示”一栏进行公告,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你公司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特此公告。 ...更多 | --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6-16 | 穗从市监信监批吊处字〔2022〕00067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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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2-01-06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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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粤1324执518号 | 2022-04-11 | (2021)粤1324民初551号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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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13民终1963号 | 被上诉人 | - | 505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用5053元,由上诉人龙门县南昆山××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4-11 |
2 | 其他 | (2022)粤1324执518-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08-2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1324执771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2-06-1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民终6758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福泽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渭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4-29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终31499号 | 被上诉人 | - | 53996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广州埃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鑫广隆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793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应以53793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1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广州市鑫广隆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5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埃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鑫广隆钢材有限公司203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埃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2-25 |
6 | 合同纠纷 | (2021)粤0118执6800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0-25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18民初5182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鑫广隆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广州埃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 | 16139 | 一、被告广州埃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鑫广隆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139元及违约金(以1613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鑫广隆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元(原告已足额预缴),由原告广州市鑫广隆钢材有限公司负担194元,由被告广州埃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9-26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302民初10755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1.7元,减半收取400.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9-24 |
9 | 合同纠纷 | (2021)粤0117民初3601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潘柏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 | -- | 一、确认原告广州潘柏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8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其存放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广韶路153号原告广州潘柏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厂区的原材料[以(2020)粤0117执5505号的现场图片为准]搬迁出该厂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 | 2021-06-03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17民初462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佰林建材有限公司 | 21408 | 被告广州佰林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14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1408为本金,从2021年1月13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元,由被告广州佰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广州佰林建材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迳付168元给原告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5-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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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粤1324民初174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龙门县南昆山云天海原始森林度假村有限公司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2022-11-15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粤1324民初174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龙门县南昆山云天海原始森林度假村有限公司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2022-09-19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民终6758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11 | |
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粤1324民初174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龙门县南昆山云天海原始森林度假村有限公司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2022-02-25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民终31499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27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18民初5182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鑫广隆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广州埃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
7 | -- | (2021)粤0118民初5182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鑫广隆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埃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G某某,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 |
8 | -- | (2021)粤0118民初6027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 被告: 广州埃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
9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117民初3601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潘柏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粤1324民初551号 | 被告 | 原告: 龙门县南昆山云天海原始森林度假村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埃之索实业有限公司,G某某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