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蒙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贾梦园
91150691566903524R
1000万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萨拉乌苏路南1号康和盛世小区13-0-201室、13-0-30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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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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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内06民终131号
第三人
-
485600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H某某撤回上诉和原审反诉; 三、准许L某某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234元,减半收取1617元,由L某某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H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84元,减半收取4292元,由H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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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2
合同纠纷
(2018)内0603民初665号
第三人
-
112755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H某某口头达成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H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L某某定金30000元及代缴租金等费用82755元(86683元-75458元÷365天×19天),共计11275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H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3234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255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79元,反诉费5350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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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3
合同纠纷
(2018)内0603民初1747号
原告
原告:
鄂尔多斯市蒙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
12000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蒙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蒙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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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内0603民初1310号
原告
原告:
鄂尔多斯市蒙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019-11-05
2
租赁合同纠纷
(2018)内0603民初1747号
原告
原告:
鄂尔多斯市蒙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
鄂尔多斯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019-01-16
3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鄂尔多斯市蒙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018-01-25
4
合同纠纷
(2018)内0603民初1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鄂尔多斯市蒙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018-01-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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