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张帆
911506007722490099
50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东街(体育场对过)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2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7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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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其他
处以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1-15
东住建罚字〔2022〕第富兴-2-004号
2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罚款1000元
1000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05-30
鄂税二分罚〔2022〕6号

裁判文书 2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0)内0602民初3717号
被告
-
1292319
一、被告(反诉原告)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货款217289.5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金额为1075029.5元的发票;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704元,本诉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负担4872元,本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58.56元,由反诉原告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二楼××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费交纳账号:05×××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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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2
其他
(2021)内0602执保748号
被申请人
-
--
一、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东胜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东胜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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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3
其他
(2021)内0602执保747号
被申请人
-
--
一、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东胜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东胜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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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4
其他
(2021)内0627执异494号
被执行人
-
--
将﹝2015﹞伊法执字第1625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由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汇商广场支行变更为Z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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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5
合同纠纷
(2020)内民终254号
上诉人
-
50299528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297.64元,由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9897.64元,由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3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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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内06民申99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9-12-17
7
执行异议之诉
(2019)内06民初89号
原告
-
40912446
准许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362.23元,减半收取计123181.115元,由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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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内0602执664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8)内060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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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内0602民初2333号
原告
原告:
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2000000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21440元,原告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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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10
合同纠纷
(2018)最高法民终484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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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L某某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12-0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L某某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07-1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06-05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内民终254号
其他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01
3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10-08
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内06民终91号
原告
原告:
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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