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

注销 西南民营企业
杨华秀
9150011406826650XN
12.825万元人民币
-
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武陵大道北段676号696-1-19-20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6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7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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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7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渝0114执2256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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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2
合同纠纷
(2020)渝0114执986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0)渝0114执98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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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渝0114民初190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
被告:
D某某
8000
一、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支付货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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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14民初7637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
被告:
向H某某
16262
一、被告向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货款16262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626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负担2元,被告向H某某负担2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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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14民初7215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
被告:
C某某,Z某某
14388
一、被告C某某、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投资人Y某某)货款14388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9日起以本金143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被告C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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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渝0114民初298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
被告:
Z某某
108506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人民币108506元,并从2016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47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030元,由被告Z某某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我院预交上诉费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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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7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2016-09-1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2016-04-28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渝0114民初190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
被告:
D某某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2020-06-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渝0114民初190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
被告:
D某某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2020-04-0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14民初7637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
被告:
X某某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2020-03-2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渝0114民初190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
被告:
D某某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2020-03-2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渝0114民初190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
被告:
D某某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2020-02-1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14民初7637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
被告:
X某某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2019-12-2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14民初7637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市黔江区冬山建材销售中心
被告:
X某某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2019-1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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