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陆仟物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范丽军
91450204MA5KGAMT63
100万元人民币
-
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46号小鹅山市场11号门面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3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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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0-09-09
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桂0222执572号
2022-05-09
(2021)桂0222民初2113号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1)桂0204民初340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柳州市陆仟物资有限公司
11860
被告柳州市陆仟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劳务工资11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300元为本金,以2019年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从2019年11月1日开始计算支付至欠款付清时止)。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4元,保全费195元,公告560元,共计9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陆仟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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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承揽合同纠纷
柳州市陆仟物资有限公司、F某某
柳城县人民法院
2022-01-16
2
裁判文书
劳务合同纠纷
柳州市陆仟物资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2021-11-28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承揽合同纠纷
F某某、柳州市陆仟物资有限公司
柳城县人民法院
2021-10-14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务合同纠纷
柳州市陆仟物资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2021-06-2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桂0222民初2113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柳州市陆仟物资有限公司,F某某
柳城县人民法院
2022-01-04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桂0222民初2113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柳州市陆仟物资有限公司,F某某
柳城县人民法院
2021-10-12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1)桂0204民初340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柳州市陆仟物资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2021-09-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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