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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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3758 | (2024)黔0628执恢93号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 | 544139 | (2024)黔0628执恢90号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3-06 |
3 | 659558 | (2024)黔0628执恢89号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3-06 |
4 | 277744 | (2024)黔0628执恢91号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3-06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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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520628770562253G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2005-01-21 | 2055-01-20 |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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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黔0628财保44号 | 被申请人 | - | 77931 | 冻结被申请人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14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用791元,由申请人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2-05-0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黔0628执203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1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贵州省松桃分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2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703民初3692号 | 被告 | 原告: 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被告: 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 | -- | 准许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36元,减半收取11318元,由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11-16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黔民申1458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Y某某、Y某某、W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7-10-25 |
5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黔06民终32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3-14 |
6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黔0628民初42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Y某某,W某某 被告: 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市博宏,W某某,松桃供电局,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驳回原告Y某某、Y某某、W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20 |
7 | 合同纠纷 | (2016)黔0628财保16号 | 申请人 | - | 905000 | 查封被申请人花坦县华东锰业有限公司所有放置于松桃苗族自治县价值90万元的35KV木正(2.5km)、35KV木水线(8.49km)及整流变1台(3800KVA)、动力变1台315KVA及厂内连接设备的铜排,期限为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
案件申请费用5000.00元,由申请人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6-12-02 |
8 | 其他 | (2016)黔0628执保16号 | 申请人 | - | 900000 | 一、查封被申请人花垣县华东锰业有限公司所有放置于松桃苗族自治县木树乡价值90万元的35KV木正(2.5km)、35KV木水线(8.49km)及整流变1台(3800KVA)、动力变1台3××及厂内连接设备的铜排,期限为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
二、上述查封财产,本院指定由被申请人花垣县华东锰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如因被申请人花垣县华东锰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坏、流失的,由被申请人花垣县华东锰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花垣县华东锰业有限公司不得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申请人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12-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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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黔0628民初1342号 | 被告 | 原告: 贵州亚源鑫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06-1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703民初3692号 | 被告 | 原告: 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被告: 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1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黔0628民初1786号 | 原告 | 原告: 松桃武陵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贵州省松桃分公司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