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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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72号 | 其他 | - | 380600 | -- | 2015-07-21 |
2 | 其他 | (2014)龙民一初字第1667号 | 被告 | 原告: 武汉吉天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建科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建邦制药科技有限公司 | 185915 | 一、限原告武汉吉天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海南建科药业有限公司退还向其购买的JBM-24多肽合成仪1台;
二、限被告海南建科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武汉吉天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85915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吉天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9元由原告武汉吉天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1-10 |
3 | 其他 | (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56号 | 第三人 | 原告: 武汉吉天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鼎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武汉吉天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4700元,由原告武汉吉天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4-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