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博雅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鲍春林
91320724776853131W
21万元人民币
-
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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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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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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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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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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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7241016﹞公司补﹝换﹞照﹝2022﹞第08190002号
新标准
公司补(换)照
公司补(换)照
2005-07-11
2055-07-10
灌南县行政审批局
2
﹝2020﹞第088003429号
新标准
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20万人口以下
2021-06-23
2099-12-31
灌南县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19)苏0724执953号
其他
-
--
--
2019-07-04
2
劳动争议
(2018)苏0724民初3842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灌南县博雅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15950
一、被告灌南县博雅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D某某经济补偿金15950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灌南县博雅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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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3
劳动争议
(2018)苏0724民初383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灌南县博雅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15950
一、被告灌南县博雅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L某某经济补偿金1595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灌南县博雅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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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4
劳动争议
(2018)苏0724民初383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灌南县博雅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15950
一、被告灌南县博雅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L某某经济补偿金1595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灌南县博雅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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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18)苏0724民初3826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灌南县博雅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灌南县人民法院
2018-0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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