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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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5829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忆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巨小兔朝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602237.4 | 一、被告北京巨小兔朝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忆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02237.4元;
二、被告北京巨小兔朝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忆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利息(以602237.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忆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2元,由被告北京巨小兔朝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忆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巨小兔朝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忆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2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55333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忆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巨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946257 | 一、被告北京巨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忆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46257元;
二、被告北京巨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忆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4625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忆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2元,由被告北京巨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忆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巨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忆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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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5829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忆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巨小兔朝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1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55333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忆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巨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10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5829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忆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巨小兔朝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55333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忆利惠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巨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巨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国贸分店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