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赵同刚
91320106679016913N
10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68号1110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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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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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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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4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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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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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苏0105民初21号
原告
原告:
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人人睿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279.58
被告南京人人睿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1279.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人人睿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南京人人睿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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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2
劳动争议
(2020)苏0106民申55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1-01-18
3
劳动争议
(2020)苏0106民初1020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宁高国际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372
一、被告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工资差额372元; 二、被告南京宁高国际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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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4
其他
(2020)苏0105执121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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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5
其他
(2020)苏0105执121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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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6
其他
(2020)苏0105执121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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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7
其他
(2020)苏0105执121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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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8
其他
(2020)苏0105执121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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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9
其他
(2020)苏0105执121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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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10
劳动争议
(2019)苏0812民初780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36850
一、被告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W某某经济补偿金301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700元,合计36850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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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开庭公告 4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116民初319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2
--
(2023)苏0105民初2008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M某某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3
--
(2023)苏0105民初2008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M某某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4
--
(2023)苏0105民初18986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M某某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5
--
(2023)苏0105民初18986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M某某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6
--
(2023)苏0105民初2013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M某某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7
--
(2023)苏0105民初2013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M某某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8
劳动争议
(2023)苏0105民初17477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11-22
9
劳动争议
(2023)苏0105民初17477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11-22
10
劳动争议
(2023)苏0105民初17479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T某某,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1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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