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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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张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立虎借款280000元及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1%计息);二、驳回原告杨立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770元,由被告张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3-17 | 〔2021〕皖1202民初15396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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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41221600049559 | -- | 住宿、足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 | 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341200000014081020 | -- | 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期限至2017年7月21日止),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5年08月24日);五金、日用百货、建材、服装鞋帽销售。(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更多 | -- | -- | 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